软件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注意事项

发表于: 2024-03-15 14:40:46


  
    • 老师,这个分摊,是只有收入的时候才分摊?还是从混用的时候,就可以开始分摊了?

       2024-04-18 13:29:52 回复TA
      分摊分两种情况: 1、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2、费用的分摊。对于水、电等共同耗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只有在需要确认收入和成本时,你才会有可用来进行比例分摊的依据。  2024-04-18 15:55:34
    • 老师,想知道嵌入式软件定价怎样更加合理

       2024-04-18 13:30:17 回复TA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百、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版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权,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合理的定价,要具体考虑您公司的成本和市场同类同期产品的市场价,取一个有竞争力,且有利润的价格。也就是说定价是成本加合理的利润(利润要具有市场竞争力),可以参考你们同期同类产品的价格,如果没有,那就按类似的产品价格。  2024-04-18 15:06:39
    • 老师,单纯的文字汉化是不享受即征即退的,对吧

       2024-04-18 13:30:39 回复TA
      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024-04-18 15:09:38
    • 老师,能否分享下,课程中涉及的政策文件?谢谢

       2024-04-18 13:31:08 回复TA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九、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2024-04-18 15:57: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553号 2004-05-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培训费、维护费等价外费用可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2024-04-18 15:56:4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 成文日期:2005-11-28     注释:条款失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八、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九、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十、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一)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二、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十三、会员费收入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24-04-18 15:56:12
      可以发给您,您可以加我微信18618212869,我把三个文件发给您  2024-04-18 15:00:54
    • 软件产品的销售额与硬件产品的销售额怎样去拆分?

       2024-04-18 13:31:29 回复TA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公司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  2024-04-18 15:30:30
      首先,在合同里进行拆分,其次,在开票的时候进行拆分。这样,就可以信息流、合同流、发票流都保持一致。在合同中标明硬件和软件的价格分别是多少,含税价、税率、税额分别是多少,这样开票时就可以按合同标注的内容开票,这样在核算时也能区分清硬件、软件的价格,还可以在合同中注明安装等服务的价格,税率不同,核算也应分别计算。  2024-04-18 1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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