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24-08-22 13:46:49
课程背景
这个 7 月,财务们鸭力山大。
一方面《新公司法》落地实施,好多伙伴表示还没有学完文件;紧接着《新会计法》出台。“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明确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之一。职业安全越来越低了,感觉工作压力好大……”这政策力度是一边比一年大!
新公司法明确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之一。财务负责人通常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利益。
新《公司法》的实施对财务工作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和一系列挑战,这不仅要求财务人员更新知识体系,也推动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革新,不仅关乎公司的财务合规性,还直接影响到财务人员的职业发展和日常操作流程。新法的实施不仅减少了很多财务工作的风险,相当于是在企业利益最大化和法规之间加了一道防火墙,让财务工作边界更加明晰,同时也给财务人员带来发展机遇,我们该如何在可控的风险里最大限度的抓住政策的宏利,实现财务人员的价值,是财务人员都迫切关注的问题,且极需提升的能力。
课程内容
一、维持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1、协助股东抽逃注册资本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财务资助法律规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利润分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违法减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1、协助股东查询相关资料的义务
2、提交执行职务报告的义务
三、新增条款
1、新增财务负责人保护条款
2、新增任职资格和义务的规定
3、新增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内涵和具体内容
4、新增对第三人的过错承担责任
四、财务负责人职业风险梳理及自我保护策略
听课人员
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相关主管
追梦人
第七张PPT,刑法修正案12 165用的是老的规定, 新的是2024年3月公布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 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 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 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